当当网“夺章”事件多次登上网络热搜 那么“夺章”能抢回公司控制权吗

2020-05-14 17:37:10 | IT在线 | ITOL.com.cn

当当网“夺章”事件近期多次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网友热议。从李国庆夺公章、发公告再到当当网回应等一系列行为,使得“夺章”事件持续发酵,有关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印章怎样取得和使用才是合法的?抢夺公司印章构成抢夺罪吗?涉印章的违法行为都有哪些?

不是谁用章都能行使管理权

公司印章在司法实践中多被作为公司的财产对待。物,分为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公司印章则为公司的特殊财产,区别于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项财产权益。从所有权角度看,公司印章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并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的“私人财产”。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公司印章是公司外在意志的代表标志,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章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其功能与自然人签字基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某人带走公司印章并不代表已经取得了公司控制权。管理者的行为还要受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程序规定的约束。即有权之人使用公司印章,才能行使公司管理权。股东会作出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决议后,在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前,原法定代表人职务已经被解除,原法定代表人不再持有公司印章,应当予以交接返还。

实践中,办公室、财务室或对外签订合同的雇员等公司印章的持有人,均为形式上的保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公司章程明确的印章持有人是实质掌管人。在公司印章返还纠纷案件中,仅能要求公章实质掌管人履行返还义务,而不能要求形式保管人员履行返还义务,除非公司印章的形式保管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占有公司印章并拒绝返还。

关于印章丢失赔偿数额问题,司法实践中是以公司刊登公章遗失声明及重新制作公司印章的费用为准,而不会将第一次制作公章的费用和因遗失公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计算在内。

“夺章”不能简单以抢夺罪论

抢夺公司印章不等同于抢夺普通财物,更不能简单地以抢夺罪来论。

一般情况下,公司印章的物理价值为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抢夺公司印章,抢的不是小小印章本身,其本质上是对公司控制权的抢夺。然而,公司印章的经济价值不能以公司资本市值来论。盗窃或者抢夺公司印章,不能等同于盗窃或抢夺公司资产,也不能以公司资产数额多少来衡量盗窃或抢夺行为的违法程度。如果抢夺公章的人意在抢夺公司控制权,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公章仍然用于公司日常管理和交易活动,其抢夺公司印章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夺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因此,对于公司来说,伪造印章才能构成犯罪。抢夺公章的行为,尚未纳入刑法范畴去规制。

对于公司印章谁来管、谁能用,法律及行政法规尚无强制性规定。公司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往往由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来明确和约束,由公司权力机构来决定。

实践中,由于商事规则的复杂性、防范意识淡薄等原因,往往出现了公司印章与法人意志冲突的情形,如无权之人加盖真章,有权之人加盖假章。加盖公章的效力本质上取决于盖章之人的权限,即盖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的资格。

首先来看无权之人加盖真章。公司工作人员在得到授权后,使用公章的行为均代表公司意志,经济收益由公司享有,法律责任也由公司承担。如仅加盖公章而无经办人员签字的情况,虽然表面上看有公司授权,但如果能够证明并非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可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又如公司印章管理人员利用掌握公章之便,私盖公司印章为自己提供担保的冒用行为,即使使用的是真公章,因为使用之人无权,也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再来看有权之人加盖假章。实践中,有些公司存在两套甚至多套公章。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盖章的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资格,即使盖的章不是工商登记的公章,签约等法律行为也是有效的。

例如,在一起委托拍卖纠纷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拍卖协议,约定拍卖费用均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收取3万元合作劳务费。次日,甲公司股东路某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拍卖佣金重新约定为7:3分成。拍卖完成后,乙公司按约将70%拍卖佣金转账支付给甲公司。但甲公司以补充协议上路某所盖公章与甲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为由,起诉乙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补充协议上甲公司印章是伪造的,但因路某是甲公司股东,又是联合拍卖协议书的签约代表,并且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承诺函中对路某的行为予以确认,乙公司有理由相信路某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属于甲公司的授权行为,因此认定补充协议有效。

如何合法取得印章控制权

在法律实践中,公司股东常常因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对公司印章占有和使用产生争议,甚至为此反目成仇。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印章的持有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只能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而产生新的公司印章持有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股东大会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才能获得法律认可。例如,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提前20天通知各个股东。如果股东大会的召开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参加大会的股东可以申请将股东大会决议予以撤回。在当当网案例中,部分股东宣称召开股东会,但其他股东对此不予认可,即使真的召开过股东会,其他股东仍然可以以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将股东会决议予以撤销。

一旦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更换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印章持有人就应当履行交还义务,如果拒不交还,新任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印章返还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举例来说,注册资本200万元的某公司,大股东傅某持股占40%,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余三位股东各占20%。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免去傅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另一股东王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原执行董事傅某以自己为大股东有权持有公司证照为由,拒绝返还公章等公司证照。新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起诉傅某返还公司经营所需证照。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会决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傅某作为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最终判决支持了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但是还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有权代表公司,如果此时其继续使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对公司以外的善意相对方仍然有效。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则由公司印章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公司印章这样管理更科学

公司印章如果管理使用不当,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为此,笔者建议公司印章管理有必要更加规范完善。

首先,适度淡化单独印章效力。印章本身只是一个工具,用印能否完全代表公司意志,还要结合其他情况共同佐证。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会议纪要,就明确表明公司印章效力的局限性。在日常使用中,鉴于手写签名更加难以模仿,也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者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和公司用印同时具备时,才符合公司意志的完整表达。

其次,规范保管、用印程序。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印章的使用审批人和具体保管人应当分岗设置,印章管理和公司经营决策的执行应分开,各岗位之间应当不具有直接利益关联,同时保管岗位实行不定期轮岗,确保印章管理安全。在具体用印审批上,要建立完整的审批流程,经过规范审批方能合法用印。

最后,增强公司印章的公开性、技术性。公司印章知晓人群越大,越有利于提升其公信力。在公司用印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商事公告制度,将公司的印章图样、用印规范明确公告出来,方便公众查询用印是否规范,避免印章盗用、冒用、伪造印章等情形的发生。在当当网抢夺印章事件后,当当网公司第一时间发声,明确原印章失效,就是商事公告的具体情形。此外,随着技术发展,互联网电子签章、二维码用印可以有效提升用印科技含量,甚至对每次用印进行时间、人员认证,有效防伪。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提示

被人冒用信息登记该怎么办

杨波

商事登记制度从“重审批轻监管”到“轻审批重监管”改革以来,企业注册登记的周期有效缩短,流程大大简化。但与此同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行为时有出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呈增长态势。

通常来说,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事实认定复杂。登记行为所依据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经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而且由于冒用行为人或公司往往难以寻找,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困难。

二是存在虚假诉讼。出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规避一人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等动机,案件中存在相关主体提起虚假诉讼,从而否认工商登记效力,逃避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是被冒名者权利救济难度大、周期长。由于很多人难以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因此提起诉讼时往往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而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由于被冒用者往往需要进行多起民事、行政诉讼,因而诉讼成本高,维权周期长。

法官建议,登记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工商登记系统与身份证挂失管理系统挂钩,以便核实公民身份;在不违背改革方向的前提下,适当加强登记审核义务,如引入视频等手段,远程核实登记申请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公安机关可加大身份信息管理的执法力度,对于冒用他人信息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从根源上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公民对个人信息应尽到妥善保存义务,妥善保管身份证件;曾经丢失身份证的,及时报警并妥善保存报警回执,必要时在公开媒介发布遗失公告。

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进行公司登记,应尽快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视情况尽快启动行政诉讼,必要时可申请专业机构出具笔迹鉴定报告等专业鉴定意见。(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治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付金 编辑:IT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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