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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网络诈捐骗捐频发 如何破解网络慈善“成长的烦恼”
2020-11-10 14:12:16  |  法治日报  |  朱宁宁

又一起让网友痛恨的网络诈捐,再一次挑战公众神经。近日,广东警方破获一起利用虚假病历骗取网友捐款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现女友,用去世前女友病历向多个大病筹平台发起筹款。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旋即冲上热搜,引发众多网友指责。

虽然互联网募捐在发展过程中不时出现诈捐、骗捐等负面事件,但近几年来,我国网络慈善以其超越时空限制和随时随地可以通过移动支付捐赠的优势,已成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慈善新业态,并对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10月31日,我国网络慈善领域的首部研究报告《中国网络慈善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外发布。报告显示,我国网络慈善开始步入法治化发展阶段。指定平台的网络募捐数额占全国社会捐赠总量的比例从2013年的0.4%上升至2019年的4.1%。近3年来,我国慈善组织通过指定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募集的善款每年同比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2019年指定平台网络募集善款超过54亿元,比上年增长68%。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慈善”作为新业态,也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除了网络诈捐、骗捐,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被侵害、“人肉搜索”等在网络慈善领域并不鲜见。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网络慈善的巨大成效,充分肯定网络慈善的贡献,以理解、宽容、积极的姿态支持网络慈善长足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对网络慈善存在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而是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尽快在慈善法中增加对网络慈善的法律规制,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具体化,转换政府职能并为网络慈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增加指定网络募捐平台等,以理解、宽容、积极的姿态全面推进网络慈善长足发展。

  网络慈善募捐失范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多起个人通过网络求助的典型案例让不少网友感觉辜负了自己的爱心。

2016年,一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全网刷屏,该文章称,网友每转发一次,作者罗尔将获得小铜人公司一元的捐赠。仅仅几天时间,打赏数额就超过200万元,但随即就有网友质疑罗尔的财产:除其名下的3套房产之外,还有一个广告公司和两辆车。最终经过各方协商,公众号所获资助共计262万元退还给网友。

就在今年国庆节期间,武汉大学一位教授因患癌症在轻松筹发起筹款也有网友提出质疑,教授收入不低加之有完善的医保,30多万元为何仍需求助?

信息的真实、透明是网络慈善建立公信力的重要基础。但网络的虚拟性以及海量信息也带来不少压力,甚至为部分人提供了借机牟利的机会,扰乱了网络慈善的秩序。

据了解,在慈善法中,个人求助并没有纳入法律规制。“法律当然不能禁止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求助,但如果不对个人网上求助行为给予适当规范并加以引导,同时对欺诈行为给予相应处罚,个人求助中的乱象不仅会损害公众的爱心善意,而且会连带正常的网络慈善活动受损。”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谢琼认为,十分有必要将网上个人求助行为纳入法律法规政策规制范围。

“这种规制当然不能等同于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但是没有规制便没有规矩,最终会不利于网络慈善的健康发展,因为公众很难或不会将个人求助与正常的网络慈善活动自动区分。”谢琼同时说。

厘清平台责任边界是立法重点

报告显示,从目前网络慈善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2017年至2019年,21个网络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16亿元,而2016年7月上线的水滴筹截至2019年3月,累计筹款金额已经超过160亿元。

报告以互联网大病求助平台水滴筹为例,水滴筹诞生4年多以来,截至今年8月底,已为130多万名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提供了免费的筹款服务,累计筹款金额超过330亿元,累计捐款人数超过3.3亿人次。

但由于募捐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核能力有限,一旦出现信息不实,也会引发公众对平台搭建者的各种猜疑。

“个人通过网络求助是一项法定权益,也是解决现实中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一条有益途径,值得肯定。但基于网络是公共平台,面向的是超越熟人社会的公众,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制,以促使这种新鲜事物在发展中有序运行。”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汪敏指出,鉴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个人公开募捐中的重要性以及对于慈善事业的影响,法律既要严格规范其行为,又要保护其发展。

汪敏说,应将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纳入现有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的调整范畴。一方面,法律可以从注册资本、信息审核及风控能力、账户监管等方面进行相对严格的规制。一旦平台有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撤销资质,禁止进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领域,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另一方面,应将平台的筹款风险管理分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平台的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与捐赠者的约定义务。如果违反前述义务,将面临同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汪敏说。

加快完善网络慈善法律法规

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应当看到,目前包括个人网络募捐在内的网络慈善面临不小的法律困境。

“关键在于加快完善网络慈善的相关法制,并营造有利于其长足发展的政策环境与社会环境。”郑功成说。

在郑功成看来,有必要在慈善法中增加对网络慈善的法律规制,以厘清网络慈善活动的边界,规范网络募捐行为,明确网络募捐平台相应责任以及禁止以慈善为名的网络慈善欺诈。同时,还应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具体化,转换政府职能并为网络慈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如开通电子发票、提供更加便捷的税收减免服务,而依法惩治网络募捐中的不法行为则是维护网络慈善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

郑功成认为,还应增加指定网络募捐平台,以便更多互联网企业或慈善组织参与其中,并通过适度的有序竞争促使网络慈善得到更好的发展。

“总之,只有全面认识网络慈善对我国慈善事业长足发展的巨大价值,才能形成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环境与社会氛围。只有建立完备的网络慈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才能真正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发达的优势,在维护网络慈善健康生态的条件下促进平民慈善、大众慈善健康发展,进而使中国特色慈善事业获得大发展。”郑功成说。□ 本报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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