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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删差评骚扰买家 最高罚50万元
2016-12-20 21:18:34  |  成都商报  |  赵倩 周茂梅 姚永忠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中医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就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等作了说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就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等作了说明。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作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四川内江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赵倩

记者 周茂梅 姚永忠

电子商务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草案明确,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草案要求,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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