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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约车拟规定驾驶员具该市户籍、具3年以上驾龄
2016-10-10 09:59:56  |  中国新闻网  |  中国新闻网

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消息,9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天津市户籍,取得天津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征求意见稿表示,拟在天津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天津市户籍;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三)取得天津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表示,拟在天津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天津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

(四)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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