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中转发广告不再是一转了之,而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的朋友圈,是否充斥着各种微商、代购?朋友开了一家月饼店,你迫于给面子转发,算不算广告?月饼质量有问题,你需要负责任吗?针对这些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工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权威解读新规。
新规实施一周 朋友圈广告照样任性
目前,成都商报记者在很多市民的朋友圈发现,微商、代购仍然无一标注“广告”,昨日,成都市工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权威解读新规实施后,网红、大V、普通消费者和代购微商三类人群在朋友圈转发“广告”该如何界定。
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在粉丝经济中的网红、明星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自媒体发布违法广告也将承担相应责任,如情节严重可处200万元以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