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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派发网络红包无需再自行缴纳税款
2016-02-16 17:28:18  |  成都日报  |  温珙竹

猴年春节,网络红包又“红”出了新高度。据微信公布的羊年除夕红包整体数据显示,除夕当日,微信红包的参与人数达到4.2亿人,收发总量达80.8亿个,是2015年马年除夕的8倍。最高峰期间,每秒钟收发达到40.9万个红包。

发网络红包已成为拜年的常规项目,手指轻轻一点,红包就收入囊中。收发网络红包不再新奇,而随之而来的“红包税”则是个新鲜事儿。抢红包是否征税?如果征,按什么税目征税?征多少税?

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也通过官方微博就“红包税”发布了相关消息。消息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企业发放网络红包开始实行税收征管。

消息显示,按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红包可看作互相赠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偶然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则一律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是否个人偶然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就需要自己缴纳偶然所得税呢?记者从地税局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企业派发的现金红包确需缴纳个税,按偶然所得项目进行缴纳,税率为20%。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需要缴纳个税,也是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是无需再自行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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