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铲除监控视频黑色产业链 别忽略买家
一对夫妻在家中的日常生活,竟通过家用摄像头被同步直播到互联网上,成为一些偷拍者吸引买家购买更多监控视频信息的拉客“福利”。记者调查发现,大量类似的监控视频在网上传播,其背后是一条非法破解摄像头,买卖、传播偷拍视频的黑色产业链条(12月26日《新京报》)。
本是为了保护居家安全的家用摄像头竟成了泄露个人隐私甚至供“买家”同步在线窥视他人隐私的工具,不免让人唏嘘。
“70元300个频道任你挑选。”网络上对居家监控偷窥开出的价码如此低廉,似乎在这种价值等量下,隐私权、人身权、数据安全,甚至法律、伦理、道德变得一文不值。毫无疑问,利用技术手段侵入监控系统的不良黑客、在网上非法售卖监控信息源和视频内容的不法商家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不久前,利用软件非法破解家用摄像头的张某被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再如一些售卖带有私密、淫秽内容的不法商家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但在这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条中还有重要一环不应被忽略——购买者。
不可否认,一些利用黑客工具非法控制网络智能摄像头进行偷窥、录制、传播不雅视频的不法行为人,可能是为了进行敲诈勒索等更为严重的犯罪做准备。但目前来看,直接以销售牟利为目的的。似乎更为普遍。“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购买者在这条黑色产业链条中并不一定是获利者,但一定是推动这个链条不断发展壮大的参与者。应当用法治的眼光好好审视一下购买者的行为。笔者以为,在网上购买非法获取的视频信息源,通过软件随意窥视他人隐私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偷窥,应受到法律处罚。
其一,对购买者进行处罚符合公序良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期待。偷窥侵害的是公民隐私权、人身权等,偷窥的手段更是“与时俱进”。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购买者只需付出很少的金钱就可以接入多个监控端口进行偷窥。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偷窥,性质更恶劣,更应惩治。
其二,对购买者的偷窥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将购买者的这类行为列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畴于法有据。
其三,现有技术能够实现对这类行为的溯源。无论是网上转账支付购买还是线下交易获取,购买者所获取的监控信息源一定是可查可控的。通过查阅监控程序的后台数据和对相关购买记录的追踪,可以实现对非法偷窥者的精准识别,进而进行后续处置。
当然,现阶段最重要的还是对广大居家监控使用者普及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个人安全防护意识。监控产品厂家也应该不断升级技术设备安全度,加装防偷窥、防入侵功能;互联网平台和监管部门则应加大对非法销售行为和相关违法犯罪的监管、打击力度;而想购买这些非法内容的潜在购买者,则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放弃购买,避免因个人好奇或利益驱使而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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