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宣判首例涉微信小程序的侵权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27日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案。被告之一长沙某网络公司因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原告杭州某互联网企业经济损失15000元。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件。
据介绍,本案中,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不仅起诉了被告一长沙某网络公司,还将小程序服务提供方腾讯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具体小程序运营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首次被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一在腾讯公司微信上注册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小程序中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该行为构成侵权。
但本案焦点之一还在于微信小程序运营主体侵权,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方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吗?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纯粹意义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条例“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
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腾讯公司应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此外,从技术上看,由于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小程序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因此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侵权内容,如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一律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二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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