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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短视频侵权,平台岂能“甩锅”
2019-07-07 17:07:40  |  光明日报  |  陆燕

作为目前最受欢迎的互联网产品之一,短视频市场的用户流量与广告价值近年来持续爆发,预计2020年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超350亿元。

但是,短视频产业的空前繁荣,也引发了更多与此相关的侵权纠纷。当纠纷袭来,短视频制作、发布者难免身陷漩涡,短视频平台又能否从容脱身?

自行上传短视频,平台难脱责任

首先必须明确,视频再短,也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将短视频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属于侵害作品或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纵观目前短视频平台的经营模式,既可能作为直接提供者将短视频上传至其经营的平台,也可能仅为其用户上传短视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因此,由于平台在短视频传播中的作用不同,其责任也无法一概而论。

在各种各样的侵权形式中,短视频平台自行上传是最难以“甩锅”的情形。当短视频平台员工根据其职务要求和范围,将相关短视频上传至平台,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视频时,由于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运营该平台的法人承担。但在实践中,因为作为被告的短视频平台通常辩称涉案短视频由用户上传,加上原告方通常很难举证证明相关上传者为该平台员工或与平台存在关系的主体,因此该类案件较少出现。

说不清谁上传,责任也由平台担

查不清上传者,是不是就无法确定责任?司法不会允许侵权行为就这样蒙混过关。

在涉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如果平台以短视频由用户上传,其以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为抗辩,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平台应当提交上传用户的注册信息、后台上传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第三方上传者,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涉案短视频的直接提供者并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短视频《PPAP》《这智商没谁了》等案中,平台就提出了此类抗辩。但是,其只提交了前端网页截屏和用户协议。对此,法院认为平台提交的证据不能构成有效用户信息,最终认定涉案短视频由平台上传并发布,亦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侵权情况,即第三方上传者与短视频平台存在合作关系,根据平台的要求制作并上传短视频,此时,平台与第三方构成被诉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主体,也可将其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无过错,平台不担责

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能够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能提供信息证明短视频由第三方上传,是通往免责的第一步。接下来,决定平台能否脱身的关键,是其对于侵权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短视频平台在具备以下情况时,对用户在平台上传的侵权短视频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标示其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公开其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未改变用户所提供的短视频;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短视频侵权;未从用户提供短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按条例的规定及时删除被控侵权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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