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盗窃罪成立,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下班路上看到路边停着共享单车,一时起了歹意,偷回家想自己骑。昨日下午,龙泉驿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共享单车盗窃案,被告人吕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法院依法判处吕某某盗窃罪成立,考虑其初犯并主动认罪,酌情从轻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共享单车盗窃案开庭现场
庭审实录
被告当庭认罪
请求酌情轻判
吕某某今年51岁,在龙泉驿打工。2016年12月11日21时许,他下班后骑三轮车回家,经过龙泉驿白家路与雅士路交叉路口时,发现路边绿化带内停放有一辆上锁的自行车。吕某某不知这是共享单车,只是觉得样式好看,如果偷回家自己平时骑着方便。于是他将自行车搬到三轮车上运回家,然后用钳子强行打开GPS定位锁,还用银漆把车重新漆了一遍,以免被人认出。2017年1月5日,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经鉴定,被盗单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
昨日下午2点半,此案开庭审理,吕某某对以上事实和呈堂证据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认罪。吕某某称自己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将自行车偷走是贪小便宜。看见自行车时,车已经上锁,他把车偷回家,放置了几天也没弄明白锁是怎么回事,索性强行破坏。自己偷车肯定是不对,但做都做了,也没有什么可以辩解的,但吕某某提出,自己生活非常困难,并且有高血压、肩颈痛,希望法官考虑他的实际情况,酌情轻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吕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且没有前科,法院也酌情考虑他的身体状况,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