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户错误投诉 媒体聚焦:快递员被扣罚的工资能要回来吗?

2021-04-02 15:49:33 | IT在线 | ITOL.com.cn

由于一些用户的投诉,快递小哥王东被公司处罚。尽管部分用户后来撤销了错误投诉,但王东被扣罚的工资却一直未支付。多次讨要无果后,他开始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律师分析,公司对于扣罚快递员工资的行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因此不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当返还其被扣罚的工资。

快递小哥王东(化名)老家在四川旺苍县,2015年7月,他开始在北京送快递。虽然王东的工作很辛苦,大件家电均靠自己一人独立搬运上楼,尤其是那些没有电梯的老楼更是辛苦费力,但他一心只想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家庭生活状况。

虽然王东每天坚持工作,却未能及时足额领到工资。此外,他还因为一些用户的投诉,被公司进行了处罚,虽然部分用户因为错误投诉而自行撤销了投诉,但扣罚的工资仍然未能支付给他。在多次讨要无果后,王东于2017年离开工作岗位并开始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近日,经过3年多的维权,王东终于拿到了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和被扣罚的工资共计1.13万元。

无故被克扣工资,并因投诉被扣罚

王东表示,2015年7月,他在58同城网站上求职,看到一则招聘快递员的广告,遂投递简历并参加面试,最终被北京金龙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祥公司)录用,后被派遣到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负责大型家电配送。

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书上了解到,王东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招聘入职金龙祥公司,后被派遣到京东公司负责大型家电配送,包括冰箱、洗衣机、跑步机等。入职后,金龙祥公司既未与王东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工资采用现金形式发放,标准为每配送一件家电计件10元,王东月收入约为7000元。

判决书还显示,王东在配送家电过程中身着京东公司制服,佩戴京东公司工牌,且配发京东公司POS机并登录京东公司系统代收货款。他每日工作10余小时,在“双11”及“618”购物节期间更是没日没夜送货,不但无故被克扣工资,还因客户的投诉被扣罚工资。

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证据不足被驳回

2017年7月30日,王东提出离职,希望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没有证据,王东便向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该法律中心批准了王东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王挺两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听取了王东对案件的陈述后,我们及时指导他收集相关证据。但由于王东已离职,收集条件有限,能够找到的证据除了其工作时的工作证及印有京东公司名称的工作服外,其余证据均为其手机拍摄的照片。在此情况下,我们就调整仲裁策略,将金龙祥公司及京东公司一并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王东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报酬。”陈剑峰说。

2018年1月16日,王东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金龙祥公司、京东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8800元以及因网页差评克扣的工资2500元等。

2020年1月2日,丰台区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王东的各项仲裁请求。

达成调解协议,3年维权终成功

王东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阶段,王东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积极寻找证据,不但补充提交了京东APP中显示的物流追踪信息,而且还有4名曾经的同事愿意为其出庭做证。

一审中,金龙祥公司辩称,不同意王东的诉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京东公司也在庭后邮寄书面答辩状,辩称其与王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金龙祥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不过,法官经过询问证人并通过现场调查,对本案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庭审过后,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下午3点进行现场调查,虽然配送站门口没有任何单位标识,但货物包装上却清楚打印着“金龙祥公司”的字样;配送站的工作人员自述的工资发放标准及方式与王东所述完全一致;配送站的配送范围也与王东陈述的工作范围一致。

去年8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东与金龙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金龙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东被拖欠的工资8800元、被扣罚的工资2500元。

此后,金龙祥公司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庭审中,金龙祥公司又决定和王东进行调解。为了能够及时领取到款项,王东最终同意了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今年1月,王东也在领取调解书的当天收到了金龙祥公司给付的款项。至此,历经3年多的劳动争议纠纷终获圆满解决。

对此,王挺律师解释说,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理应返还。此外,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金龙祥公司对于扣罚王东工资的行为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因此不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当返还王东被扣罚的工资。

本报记者 杨召奎

相关:差评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杨召奎 编辑:IT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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